首尾條文

一、為辦理消防法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、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二條之四
    規定之案件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八、各級消防主管機關應遴派熟悉消防法規之適當人員負責,以公正、客
    觀之態度審慎處理,各項文書如授權決行應有明文。
    被處分人不服裁處提起訴願時,原處分機關應先行審查原處分是否合
    法妥當,如認訴願為有理由者,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,並陳
    報訴願管轄機關;如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處分者,應自收
    到訴願書之日起二十日內,附具答辯書,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,函送
    訴願管轄機關。
    有關消防法案件限期改善通知單、改善計畫書、舉發通知單、意見陳
    述書、裁處書、送達證書、行政執行移送書、訴願答辯書之格式如附
    件一至附件十二。